大连金普新区爱心公益联盟协会薪酬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遵循公平、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立与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实际贡献紧密联系和鼓励创新的分配激励机制。
第三条 根据人员聘用和岗位管理的要求,以岗定薪,岗变薪变。
第四条 建立与薪酬管理相配套的人员岗位聘用制度、绩效考核制度,完善福利和保障制度。
第五条 本协会的薪酬制度受《劳动法》《劳动合同法》《慈善法》《社会组织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政府相关政策的约束。
第二章 工资构成
第六条 工作人员的薪酬由岗位工资、薪档工资、交通补贴和独生子女奖励费构成。
第七条 岗位工资:主要体现工作人员所聘岗位的职责和要求。不同岗位对应不同的工资标准。工作人员按所聘岗位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
第八条 薪档工资:主要体现工作人员的工作表现和资历。每个薪档对应一个工资标准,对不同岗位规定不同的起点薪档,工作人员根据工作表现、资历和所聘岗位等因素确定薪档,执行相应的薪档工资标准。
第九条 交通补贴:市内五区外出办公定额交通、工作补贴费用。
第十条 独生子女奖励费为按照国家规定,取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独生子女父母获得的奖励。
第十一条 本协会依法为员工缴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第三章 新聘用人员工资
第十二条 新聘用人员,已明确岗位的,按所聘岗位确定工资,薪档工资比照同等条件人员确定;未明确岗位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其工资。
第十三条 对部分紧缺或急需引进的高级专业人才,实行协议工资、项目工资等灵活多样的分配办法。
第四章 工资调整
第十四条 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和工作人员自身的能力、业绩和表现,本基金会按程序适时进行岗位聘任。工作人员在聘任后岗位变动,从变动的下月起执行新聘岗位的工资标准,其中薪档工资按以下办法确定:
(一)由较低等级的岗位聘用到较高等级的岗位,原薪档工资低于新聘岗位起点薪档工资的,执行新聘岗位起点薪档工资,第二年不再正常增加薪档工资;
(二)由较低等级的岗位聘用到较高等级的岗位,原薪档工资达到新聘岗位起点薪档工资的,薪档工资不变;
(三)由较高等级的岗位聘用到较低等级的岗位,薪档工资不变;
(四)在专业岗位和管理岗位之间变动的,薪档工资比照同等条件人员重新确定。
第十五条 工作人员年度考核为称职及以上等次的,每两年增加一级薪档工资。
第五章 薪酬的管理和监督
第十六条 理事会决定本协会薪酬制度的制定、调整,对薪酬总额实施总量控制。秘书处建立各项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和工作程序,实施薪酬管理,严肃分配纪律,合理控制各项费用的开支。业务主管单位对本基金会薪酬制度的制定、执行和薪酬总量控制具有监督责任。
第十七条 工作人员有权按程序,对薪酬制度提出建议;对支付给自己的薪资不符合制度规定的事件直接向主管领导提出申诉,本基金会须在15日内答复。工作人员未经批准不得向外部人员泄露薪酬标准。
第十八条 工作人员所有工资性收入均按本方法由秘书处造册发放,不得有任何本制度以外的发放。坚持收入分配“五透明五不准”的自律守则:财务管理透明,不准设任何形式的“小金库”;收入分配透明,不准谋求任何工资以外的收入;投资运作透明,不准谋求和青基会相关的任何个人投资收入;资产管理透明,不准利用捐赠物资和特许物资为个人谋利;资助管理透明,不准利用分配资助款的权力收受礼品。
第六章 薪酬总量和资金来源
第十九条 薪酬资金来源于本协会的会费收入、经费收入(非限定性收入),包括:与捐赠人约定的服务成本及费用、投资收入和其他收入。
第二十条 本协会薪酬总额控制在当年总支出的5%以内,原则上不突破当年经费收入总额。年度薪酬总额随当年财务收支预算确定。
第二十一条 年度薪酬总额可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年度任务执行情况和净收益总额等做适度调整。公益目标任务执行情况好、净收益有结余的年度,可相应增加当年薪酬总量,增加部分最高不超过上一年薪酬总额的10%;遇特殊情况,净收入出现赤字的年度,相应减少薪酬总额,减少部分不超过薪酬总额的5%。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2019年7月1日起实施,由本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