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金普新区爱心公益联盟协会
章 程
(慈善组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的名称:大连金普新区爱心公益联盟协会(英文名 Dalian Jinpu New District Community Association:缩写DJNDCA)。
第二条 本协会的性质是由热心公益事业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社会组织自愿结成的非营利地方性社会组织。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尽己所能,服务社会,汇聚爱心,传递梦想!坚持在党的领导下,遵守我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弘扬中华民族乐善好施、扶贫济困的传统美德,开展各种形式的便民服务、助学、扶贫、助幼、助老、助残、环保、义卖、弘扬传统文化、关爱留守儿童、心理咨询辅导、筹集爱心资金及物资、特发性事件处理等社会救助工作和社会公益活动,促进社会的文明进步与和谐。
第四条 本协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有关规定建立党的组织,承担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等职责。
本协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大连金普新区民政局,党建领导机关是中共大连金普新区社团组织第十四联合支部委员会,业务主管单位是大连金普新区民政局。
本协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党建领导机关是、有关行业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单位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本单位召开理事会、会员(代表)大会等重要会议,应提前15日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本单位召开大型学术报告会、承接研究课题和调查课题、接受捐赠等活动,应在事前7个工作日报业务主管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本单位举办庆典、研讨会、论坛等活动,应在每年1月和6月,申报当年举办活动计划,列入计划后,应在活动前10天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批后方可实施。本单位组团出国出境、与境外组织交流交往,接受境外捐款等,在活动前10个工作日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需办理手续的,应办理相关手续。
第六条 本团体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团体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在授权的范围内发展会员、开展活动,法律责任由本团体承担。
第七条 本协会的住所:辽宁省大连市保税区黄海东路卧龙港湾45-9,电话: 13214207512,邮编: 116600
第八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党建
第九条 本协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及有关规定建立党的组织或接受上级党组织派遣党建工作指导员、联络员,积极配合社会团体党组织开展党的工作。
第十条 本协会党组织是社会团体组织和活动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应当紧紧围绕党章赋予基层党组织的基本任务开展工作,团结凝聚群众,保证正确政治方向,促进本单位健康有序发展。建立并落实党组织参与重大问题决策制度。
第十一条 支持配合党组织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规范党内政治生活,充分发挥党组织在社会团体的诚信自律和反腐倡廉建设中的主导作用。本协会党员要自觉接受党的纪律约束,接受上级党组织的考评。
第十二条 本单位具备组建党组织条件时,本着应建尽建的原则,应同步建立党组织;暂不具备组建条件的,可通过先建立工会、共青团组织等途径开展党的工作;待条件成熟时及时建立基层党组织。
第十三条 本协会中正式党员人数达3名(含3名)以上的,按规定成立不同层级(党支部或党总支、党委)的基层党组织。支持党员社会团体负责人担任党组织书记、副书记等党内职务。注重党员发展工作,始终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加强对入党积极分子的教育培养。
第十四条 积极为党组织在本单位内开展活动提供必要的场地、经费和人员支持。按照有场所、有设施、有标志、有党旗、有书报、有制度的“六有”标准,加强社会团体党组织活动场所规范化建设。
第三章 业务范围
第十五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协助政府开展各种形式的便民服务、爱心衣物收集及发放、助学、扶贫、助幼、助老、助残、环保、义卖、弘扬传统文化、关爱留守儿童、心理咨询辅导、特发性事件处理等社会救助工作和社会公益活动,承接政府项目;
(二)组织募捐活动,筹集爱心资金和物资;
(三)组织和发展志愿者和义工队伍,开展各项爱心公益活动;
(四)兴办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非营利实体,以促进慈善事业的发展;
(五)加强同海内外慈善组织的交往与合作,为其支持、资助、投资金州新区慈善产业、公益事业提供咨询和服务;
(六)开展爱心慈善文化宣传和理论研究活动,总结工作经验,表彰先进单位、先进个人;
(七)对本协会会员、志愿者和爱心义工的工作进行业务指导推动基层慈善事业的发展;
(八)反映社会各界的意见和要求,为党委、政府制定有关方针、政策、法规提供依据;
第四章 会员
第十六条 本协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企业会员会费:3650元/年
个人会员会费:365元/年
第十七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守法律法规;
(二)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三)热衷公益事业并有一定贡献;
(四)积极参加本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五)愿意履行会员义务,自愿申请加入本协会;
第十八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九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二十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拥护并遵守本协会的章程,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二十一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二十二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一)会员超过一年不交纳会费者;
(二)没有正当理由不参加本协会任何活动者;
(三)不再符合会员条件者;
(四)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者;
(五)个人会员被剥夺政治权利者;
第二十三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行使会员权利;
(四)除名;
第五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 决定本会的发展方针及规划;
- 制定和修改章程;
- 制定和修改理事负责人产生办法;
- 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理事会在不超过本协会理事总人数(变更前)的30 %范围内,选举和罢免部分理事;
- 决定本协会工作人员的报酬事项;
- 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 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九) 决定名称变更和终止事宜;
(十)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 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更名和终止事宜,需经到会会员2/ 3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事,应当由的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等额选举时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50%,差额选举时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33%;
(三)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1/2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每1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需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本协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须提前10日将会议的议题书面通知会员。
第二十七条 经理事会或者本协会50 %以上的会员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临时会员代表大会由会长主持。会长不主持或因故不能主持的,由提议的会员或理事会推举大会一名负责人主持。
第二十八条 下列事项,应当以无记名方式表决;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数不超过会员人数的1/3;
第三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聘请名誉理事长、副理事长,授予荣誉理事长、副理事长称号;
(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 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和人选;
(七)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九) 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第三十一条 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三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一条第一、 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三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三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设立监事会。监事会必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从会员中选举产生,三人以上单数,不得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兼任。监事长一名,由监事选举产生。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监事会职权:
(一)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或监事会年度工作;
(二)检查本社团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和有关部门反映情况;
(三)监督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程序;
(四)对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其他社团负责人执行本社团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协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其他社团负责人提出罢免的建议;
(五)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纠正损害协会利益的行为;
(六)在理事会不履行本章程的规定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时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七)向会员代表大会提出提案;
(八)监事会每半召开一次;
(九)本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监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热爱本协会工作,有奉献精神;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四十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连续任职一般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并报上级主管部同意后任职。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理事长办公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建立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完善相关管理规程。建立《会员管理办法》《会费管理办法》《理事会选举规程》、《会员大会选举规程》等相关制度和文件;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建立健全证书、印章、档案、文件等内部管理制度,并将以上物品和资料妥善保管于本协会场所,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证书、印章遗失时,经理事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在公开发布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可以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重新制发或刻制。如被个人非法侵占,应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返还。
第四十七条 本协会建立民主协商和内部矛盾解决机制。如发生内部矛盾不能经过协商解决的,可以通过调解、诉讼等途径依法解决。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八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 会费;
- 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本团体财产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
第四十九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费标准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无记名投票通过。
本团体接受境外捐赠收入的,须将接受捐赠和使用的情况向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和慈善工作主管部门等相关职能部门报告。
第五十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必要的行政办公和人员薪酬支出;不得在会员中分配。本协会通过的会费标准决议,应在30日内分别报送业务主管单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和财政部门备案。为保障正常开展活动,本协会可以使用会费、专项捐赠、政府资助、利息、兴办公益实体的收入作为本协会经费。
第五十条一 本团体的重大慈善项目包括:
(一)年度慈善项目计划;
(二)超过50万元的慈善募捐项目;
(三)超过50万元的慈善财产保值增值投资项目;
(四)超过50万元的慈善支出项目;
本团体开展重大慈善项目之前,应当及时向业务主管单位报备。
第五十二条 本团体根据宗旨和章程合理设计慈善项目,优化实施流程,降低运行成本,提高慈善财产使用效益。
本团体建立项目管理制度,健全慈善项目的决策、执行、监督机制,对慈善项目的立项、审查、执行、控制、评估、反馈等环节建立科学、规范、有效的要求,设立项目管理机构,配备专职人员,行使项目管理职责。
第五十三条 本团体组织募捐、接受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慈善活动的业务范围。
本团体组织开展定向募捐,应当在发起人、理事会成员和会员等特定对象的范围内进行,并向募捐对象说明募捐目的、募得款物用途等事项。
本团体开展募捐活动,应当尊重和维护募捐对象的合法权益,保障募捐对象的知情权,不得通过虚构事实等方式欺骗、诱导募捐对象实施捐赠,不得摊派或变相摊派,不得妨碍公共秩序、企业生产经营和居民生活。
第五十四条 本团体执行民政部《慈善组织保值增值投资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建立财务和资产管理制度,遵循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开展保值增值投资活动。
第五十五条 本团体慈善财产的使用严格遵守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按照捐赠协议或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全部用于慈善目的,不得在发起人、捐赠人以及本团体会员(单位会员)中分配。
本团体慈善项目资金的管理使用自觉接受财政部门、审计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慈善工作主管部门和社会公众的监督,认真履行信息公开义务,接受社会监督。
本团体加强慈善项目档案管理,保存慈善项目的完整信息,做好慈善项目的建档归档工作。
第五十六条 本团体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慈善事业的支出和管理费用,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以及《关于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规定》要求的比例。
第五十七条 本团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定慈善受益人。本会管理人员的利害关系人不得作为受益人。
第五十八条 本团体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慈善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捐赠财产;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
捐赠人捐赠的实物不易储存、运输或者难以直接用于慈善目的的,本团体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扣除必要费用后,全部用于慈善目的。
捐赠人对投入本团体的捐赠财产不保留或享有任何财产权利。
捐赠人有权向本团体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本团体应及时据实答复。
本团体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基金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
第五十九条 本团体开展慈善资助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开所开展的慈善资助项目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序。
第六十条 本团体可以与受助人签订协议,约定资助方式、资助数额、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本团体有权对资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受助人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本团体有权解除资助协议。
第六十一条 本团体执行国家《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独立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办清交接手续。
本团体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六十二条 本团体进行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等事项,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本团体开展重大公益活动、为参与处理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开展的募捐活动结束后应当进行专项审计。
本团体取得公开募捐资格后,在进行年度工作报告时应当对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
相关审计报告应报送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的民政部门。
第六十三条 本团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自觉接受监督检查,履行重大事项报告和年度工作报告。
本团体执行民政部《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建立信息公开制度,明确信息公开的范围、方式和责任,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通过民政部门提供的信息平台发布慈善信息,保证信息公开真实、完整、及时。每年向社会公开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本团体取得公开募捐资格后,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开募捐情况和慈善项目实施情况。公开募捐周期超过六个月的,至少每三个月公开一次募捐情况,公开募捐活动结束后三个月内应当全面公开募捐情况;慈善项目实施周期超过六个月的,至少每三个月公开一次项目实施情况,项目结束后三个月内应当全面公开项目实施情况和募得款物使用情况。
第八章 信息公开与信用承诺
第六十四条 本协会依有关政策法规,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会员公并年度工作报告、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报告、会费收支情况以及经理事会研究认为有必要公开的其他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登记事项、章程、组织机构、接受捐赠、信用承诺、政府转移或委托事项、可提供服务事项及运行情况等信息。
第六十五条 本协会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通过,任命或指定一名负责人作为新闻发言人,就本组织的重要活动、重大事件或热点问题,通过定期或不定期举行新闻发布会、吹风会、接受采访等形式主动回应社会关切。新闻发布内容应由本协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审定确保正确的舆论导向。
第六十六条 本协会建立年度报告制度,年度报告内容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第六十七条 本会重点围绕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对象和收费标准等建立信用承诺制度,并向社会公开信用承诺内容。
第九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六十八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预审后,提交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六十九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经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十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七十条 本团体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慈善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七十一条 本团体终止,应当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七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七十三条 清算后的剩余财产,应当按照章程的规定转给宗旨相同或者相似的慈善组织,章程未规定的,由民政部门转给相同或者相近的慈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七十四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七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七十六条 本章程经2021年11月15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七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七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