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金普新区爱心公益联盟协会
会费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会费收取、使用和管理,确保社团的健康发展和正常活动的进行,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会费标准
根据第一届会员代表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会费标准为:
企业会员:3650元/年
个人会员:365元/年
第三条 会费的收取
(一)会费收取时间为当年1月-12月,当年收取当年会费,原则上不跨年,对跨年收取的会费应做好记录。
1.经批准加入本会的新会员(或者变更会内职务的会员),应在接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按本办法缴费标准交纳当年会费。
2.会员在当年12月31日之前仍未交纳会费的,协会暂停其会员资格,至次年度6月30日前仍未交纳会费的,协会视其为自动退会。
3.会员中途退会或被协会除名的,已交纳的会费不予退还。
(二)会费交纳原则上采用账户转账的方式,对于缴费不便的会员,可与秘书处商定其他缴费方式。
(三)会员单位当年发生经营亏损,或因经济困难,无力按时足额交纳会费时,可向协会秘书处提出缓交、减交、免交会费的申请,经协会常务理事会讨论同意,予以缓交、减交、免交当年会费。
(四)收取会员单位会费后开具《辽宁省社会团体会费统一收据》,并应及时登记造册。
(五)对未按照规定交纳会费的会员,协会可采取以下措施:
1.在平台发布会费交纳催收通知;
2.发送会费交纳催收函;
3.按《章程》暂停其会员资格;
4.无故连续两年不交纳会费并拒绝补交会费。
第四条 会费的使用
会费主要用于本会协开正常运作,正常开展业务活动所需经费。
(一)会费使用范围:
1.组织会员开展工作调查、理论研究和经验交流等活动;
2.组织会员培训、学习和考察等活动;
3.组织工作评比、奖励先进、召开会议、对外宣传等活动;
4.协会日常开展业务活动;
5.为会员提供服务等活动;
6.开展社会公益性项目;
7.协会正常办公经费;
8.经理事会讨论通过的其他支出。
(二)会费使用应按照《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和《资产资金管理制度》等执行。
1.所有会费支出均须严格按流程审批;
2.费用支出必须取得真实的原始凭证,严禁伪造,变造票据;
3.费用票据必须分类粘贴,不得混贴;需将合法,有效的发票进行分类粘贴,并注明粘贴的单据张数和合计金额;根据发票分类内容及粘贴顺序填写报销单.粘贴的票据必须整洁,平整,规范。
第五条 会费的管理
(一)协会设立独立账户收取会费,会费收支情况向会员单位报告,接受会员单位监督。
(二)配备财会人员,实行会计、出纳分设,加强会费收支管理,严格按章程规定管理使用会费。
(三)建立收支明细账目,每年向理事会报告一次会费收支情况,本届会费的收支情况由理事会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并向全体会员公告。
(四)财会人员变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五)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的财务审计。
第六条 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负责最终解释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