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金普新区爱心公益联盟协会
奖牌、荣誉证书管理规定
为表彰为大连慈善事业做出贡献的自然人、法人和企、事业单位,推动大连金普新区爱心公益联盟协会(以下简称我会)的慈善公益事业健康发展,加强对我会所颁奖牌、荣誉证书的规范化管理,根据我会章程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我会制定的颁发奖牌、荣誉证书的范围和标准,须由申请部门定期统计上报会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第二条 我会奖牌、荣誉证书颁发的范围主要是为我会慈善公益事业做出贡献的自然人、法人和企、事业单位。
第三条 我会成立评审小组,负责奖牌、荣誉证书的制作、评审和颁发工作。
第四条 我会对颁发的奖牌、荣誉证书统一由办公室按年实行管理并对颁发及领取的相关情况进行登记备案。
第五条 我会所颁奖牌、荣誉证书是对为我会公益事业做出贡献的个人或单位的表彰,任何领取奖牌、荣誉证书的个人或单位要珍惜荣誉,不得挪做他用。对违反我会章程和相关规定使用奖牌和荣誉证书的,总会有权撤消、收回奖牌和荣誉证书。
第六条 我会所颁奖牌、荣誉证书盖有我会印章后生效。
第七条 本规定自批准之日起生效,解释权归大连金普新区爱心公益联盟协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