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金普新区爱心公益联盟协会员工休假及考勤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员工休息、休假权利,规范员工考勤管理,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体聘用员工。
第二章 工作时间及出勤统计
第三条 本协会执行标准工时制,星期一至星期五,每日工作时间为8:30至17:30,12:00至13:00为午餐时间。遇有特殊天气、交通状况需要临时更改工作时间的,以本协会通知为准。
第四条 本协会实行考勤制度,统计员工出勤时间以出勤时间为准。员工应按规定的工作时间上下班。员工因公外出,应在主管领导处做好登记,秘书处定期与主管领导核对员工考勤。
第五条 未按规定办理或补办请假、续假手续而未按时上班或擅自离岗的,即为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旷工处理:外出不足4小时而未补办请假手续的,计旷工半日;超过4小时的,计旷工1日;用不正当手段骗取假条,原假条无效,原假期计旷工。
第三章 请假手续的办理
第六条 除法定节假日外,员工请假需事前申请,填写《请假审批单》。突发疾病或遇其它紧急事件事先无法办理事前请假手续的,应电话向主管领导请假,并补办请假手续。请假期满后,不能按时上班工作的,应办理续假手续。
第七条 员工向分管副秘书长请假;副秘书长向秘书长请假;秘书长向理事长请假。
第四章 假期的种类和标准
第八条 病假。员工因病不能上班,凭医疗保险指定医院开具的病假证明申请病假。一年内连续病假6个月以上的,为长病假。长病假员工身体康复后,本基金会根据实际情况安排工作;对不适于继续工作的,进行解聘。
第九条 事假。在工作日有重要事情必须处理的,可申请事假。请事假应事先办理请假手续,写明请假理由,经批准后方可请假。
第十条 婚假。员工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男22周岁,女20周岁)凭结婚证明可申请婚假3天。符合晚婚条件的初婚者(男25周岁,女23周岁,以结婚证书上批准日期为准),增加晚婚奖励假7天。婚假应在开具结婚证明后6个月内一次使用完毕,如因工作需要不能休假应由主管领导提出延期申请,经秘书长批准后方可延期休假;遇双休日连续计算,遇法定假日可顺延。再婚者可请婚假3天(无晚婚奖励假)。
第十一条 产前检查假。怀孕员工定期做产前检查,应凭医疗机构证明,可申请产前检查假每次0.5日。
第十二条 产假。女员工生产后,凭婴儿出生证、分娩记录复印件、医院产假证明享受产假98天;产前需要休假的,可自由支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可额外再申请产假60天,配偶享有护理假15日;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休假期间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第十三条 哺乳假。哺乳假从婴儿出生后算起一年的时间,期间哺乳时间为每日一小时,双生以上者的哺乳时间,按单胎哺乳时间相应成倍增加。
第十四条 计划生育假。(一)放置宫内节育器的,休假3日,7日内不安排重体力劳动,产假期间放置的,产假顺延;(二)放置皮下埋植避孕剂的,休假5日,产假期间放置的,产假顺延;(三)取出宫内节育器的,休假2日,取出皮下埋植避孕剂的,休假5日;(四)施行输卵管结扎术的,休假21日,产假期间结扎的,产假顺延;(五)施行输精管结扎术的,休假10日;(六)施行人工流产术的,未满4个月流产的,休假15天;满4个月流产的,休假42天;(七)经批准施行输卵管复通术的,休假21日,施行输精管复通术的,休假15日。休假期间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第十五条 丧假。员工直系亲属,如父母、公婆、配偶、配偶父母、子女死亡,给假3天;员工的非直系亲属,如祖父母、兄妹死亡给假1天;员工凭亲属死亡证明申请丧假。
第十六条 法定节假日。员工享受法定节假日:元旦,放假1天;春节,放假3天;劳动节,放假1天;国庆节,放假3天;清明节、端阳节、中秋节各放假1天。如逢星期六、星期日在工作日安排补假。
第十七条 带薪年休假。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员工,享受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年休假的计算方法: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员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员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员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法定节假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年休假以半日为计假单位。年休假的有效期为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超过有效期未使用的年休假自动失效,不累计至下一年度。
第十八条 探亲假。连续工作满1年以上的员工,与配偶不住在同省城市,可以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未婚员工与父亲、母亲不住在同省城市,可以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探亲假的计算方法:员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未婚员工探望父母,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已婚员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探亲假每年一次性使用,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均计入探亲假的假期。
第五章 假期工资及待遇
第二十条 病假工资及待遇。月标准工作时间为22天,一年内累计休病假超过12天的,岗位工资照发,交通补贴和薪档工资之和按实际病假天数1倍核减。核减金额=(交通补贴+薪档工资之)*(当月病假天数/22天)。
第二十一条 事假工资及待遇。员工请事假,岗位工资照发,补贴按日标准的和实际事假天数2倍核减。核减金额=(交通补贴+薪档工资之)*(当月请事假天数/22)*2。
第二十二条 独生子女奖励费。从取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之月起至子女18周岁止,每月发给本单位独生子女父母5元奖励费。
第二十三条 加班及补休。休息日安排员工加班工作的,安排补休,补休时间等同于加班时间,补休在年内安排。加班以1小时为最小单位。不满1小时的,不计加班时间。员工自行超时工作的,不计加班时间。
第二十四条 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产假、计划生育假均为带薪假。休探亲假的,享受相关交通费报销的待遇。产假工资由本基金会按月代发,享受生育保险的,在社保中心报销后,生育津贴不再重复发给休产假员工。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受法律、法规和政策的限制,员工休假权益受法律、法规的保护,本制度未涉及事项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所涉及工资核减、扣款政策,员工薪资不低于大连市最低工资标准。
第三十条 本制度自2019年7月1日起实施,解释权、修订权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