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金普新区爱心公益联盟协会志愿者管理制度
弟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协会各项志愿服务活动的顺利开展,并保障协会志愿者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志愿者是指按照本制度规定的程序登记,不以物质报酬为目的,利用自己的时间、技能等资源,自愿参与协会组织的公益活动并提供服务和帮助的人。
第三条 志愿者由协会办公室进行管理。为志愿者登记、培训、管理、考核、表彰等方面提供服务。
第二章 登记
第四条 申请成为协会志愿者的基本条件;
1.认同协会的宗旨与理念;
2.热爱公益事业,热心,具有奉献精神;
3.具备参加志愿服务活动所需的能力和身体素质;
4.积极乐观,认真负责,团队合作意识强;
5.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协会的一切规章制度;
第五条 凡符合协会志愿者申请条件者,通过以下三个步骤登记确认。
1.申请
申请者可直接到协会提出申请并填写《大连爱心公益联盟协会志愿者报名表》。
2.认定
协会根据部门和活动的需求,结合申请者的资料综合确定面试名单经协会相关负责人通知并进行商谈,确定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为协会志愿者。
3.根据活动需要和自身愿望,协会志愿者须至少选择一个志愿服务项目从事一定时间的志愿服务工作。
第六条 协会的志愿者享有以下各项权利:
1.参加协会志愿者组织的相关培训;
2.获得志愿服务的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
3.获得志愿服务必需的条件和必要的保障;
4.请求协会帮助解决在志愿服务活动中遇到的问题;
5.对协会志愿服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6.相关法律法规所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协会志愿者承担以下义务: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协会的一切规章制度;
2.自觉维护协会和协会志愿者的形象;
3.退出志愿服务活动时,履行提前告知的义务;
4.保留在志愿服务活动过程中获悉的个人隐私、商业秘密和其他受保护的信息;
5.自觉维护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
6.杜绝任何以志愿者身份从事的赢利活动或其他违背社会公德和学校以及协会规章制度的活动或行为;
7.相关法律法规及协会要求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志愿服务对象和内容
第八条 协会志愿者的服务范围:
1.协会开展的以促进爱心公益联盟协会的人才培养、社会公益为目的的活动;
2.爱心公益联盟协会开展的其他特定活动;
第四章 组织与管理
第九条 志愿服务日常管理
1.志愿者面试通过后,由项目负责人负责人对志愿者进行工作安排及指导;
2.协会相关人员负责组织对志愿者进行志愿服务理念、志愿服务相关技等方面的培训,并向志愿者骨干提供培训,提高志愿者的服务能力和综合素质;
3.开展志愿服务活动期间,志愿者应按有关规定要求着装;
4.志愿者服务时间及服务内容由服务对象或相关负责人提供和认定;
5.协会定期对志愿者的工作进行评估与调查,收集志愿者对协会或项目组织工作的意见与建议,以利于志愿者更好地改进工作;
6.如在接受服务过程中服务对象对协会志愿者造成损害,协会应支持受损害的志愿者向有关服务对象追偿损失,并提供必要的帮助;
7.志愿者在志愿服务过程中对服务对象造成损害的,协会应责成其公开道歉,消除不良影响。情节严重的,按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8.对拒不履行义务或因其个人行为对协会造成不良影响的,协会将视情况采取提醒、教育或终止志愿服务约定并取消其协会志愿者身份的措施。
第五章 激励和表彰
第十条 协会将根据志愿者的表现和业绩,定期、不定期组织开展评选表彰活动,并为志愿者出具志愿服务证明。
第十一条 结合志愿者的需要,协会将根据志愿者的实际表现为其提供志愿服务鉴定表等鉴定材料。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从协会理事会通过之日起开始实施,其修改、变更、解释权属于大连保税区爱心公益联盟协会。
大连金普新区爱心公益联盟协会办公室
2019年6月30日

